浅析施工企业诉讼纠纷证据收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2-04-13 | 来源:中交企协网
摘要:公路工程作为建设工程的一种,在发生纠纷时常常具有涉及主体多、持续时间长、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施工企业作为主体在参与诉讼时常常无法进行有效举证,导致在案件未进入事实查明阶段施工企业就已负担败诉结果。究其原因,施工企业在证据收集上存在诸多问题,导致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为提高施工企业专业化程度,应在证据收集方面进行改进。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证据收集
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道路建设工程的数量有了质的提升,同时公路工程法律纠纷的数量也不断攀升。1公路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一种,其特点是涉及到的主体多、持续时间长、法律关系复杂多样。所以处理公路工程类的建筑工程纠纷必须由证据来支撑,举证问题是处理纠纷的关键性问题之一。公路工程的主体包括发包方、承包方、实际施工方、监理方等等。在这其中,作为承包方的施工企业是建设工程的负责人,从图纸设计到雇佣工人,从具体施工到工期规划,都属于施工企业的工作内容,施工企业经常会因为工程质量或者工期等问题成为纠纷中的被告。与业主(发包方)相比,施工企业在法律专业人员的配备、证据意识等方面也较欠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施工企业时常会出现举证难题而导致败诉。所以应当对施工企业在诉讼中的证据收集问题进行分析,以避免因举证不利而受到损失。
1.潘顺.建筑工程纠纷证据略要及证据收集运用[J].当代经济,2014(23):66-68.
一、施工企业参与诉讼时在证据收集上的问题
(一)作为原告时的问题
施工企业作为原告进行诉讼时,主要是与发包方产生了工期纠纷或者工程款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的原则。如果施工企业与发包方就认定工期产生纠纷,应当提供证明的内容包括:第一,证明合同有效的证据,包括投标文件;双方的会议记录、往来信函;还有正式签订的合同、补充合同等,以此来证明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已经对合同中的工期问题有了明确一致的意思表示。第二,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包括发包人的指令书、加工令、开工通知书、项目质量验收申请等,以证明自己是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如果施工企业主张发包方延迟给付或者不给付工程款,就要提供自己在约定时间之内按约定质量完成工程而对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付款项的证据。
不论在何种情形下主张诉求,涉及到的证据种类都非常多。在实践中,作为原告的施工企业经常会出现举证困难。在工程开工后,发包方的开工指令书、项目质量验收报告等,可能出现直接与工地对接的情况,而施工企业的项目部并没有足够的证据保存意识,所以就会出现“证据丢失”的情况。如果是索要工程款的纠纷,施工企业还需要举证证明建筑工程是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的,但质量标准工作并非完全属于施工企业内部,许多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证据都留存在了发包方手中,所以就会出现施工企业在诉讼中“无证可举”的问题。
(二)作为被告时的问题
如上文所说,发包方手中可能掌握大量的质量验收报告、质量评估报告,并且由于其在法律业务配置上较为完善,其可能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都进行了证据收集,比如在道路地基铺设的时候发现工程用料或者结构问题,发包方通过拍照进行了证据留存,之后发包方以质量问题提起诉讼,并将这些内容作为证据使用,那么作为抗辩一方的施工企业就难以举证对应的证据,因为此时道路已经铺设完成,无法再查看地基情况。
如果与分包方发生了纠纷成为被告,施工企业同样会出现证据收集问题而无法拿出有效证据进行抗辩。第一,在实践中,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时存在不规范现象,有些甚至没有签订分包合同,通过口头承诺方式就将工程分包出去,从而出现分包合同混乱或者完全没有分包合同的情况。第二,施工企业没有对自己履职情况进行记录。比如在对现场进行安全质量检查时,往往没有形成相应的规范记录或者日志,即使在检查中发现了问题,也可能只是对工地负责人进行了口头提醒,一旦发生了纠纷,施工企业就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安全义务。第三,如果要证明是分包人自己的原因导致发生损害,最好的方式是及时有效的取证,比如对于质量问题,应对可能发生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进行拍照留存;再比如对于因劳务人员过错或失误导致的损伤,可以提供现场监控录像或现场视频直观反映当时的情形。但施工企业并未对这些证据进行合理收集与保存,导致自己无法进行有效抗辩。
综上,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施工企业在此类诉讼中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举证困难,无法有效的进行证据收集工作,导致在发生诉讼过程中“无证据可用”。
二、施工企业参与诉讼时在证据收集上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证据种类繁多复杂
导致施工企业举证困难的第一个原因就是诉讼中所涉及的证据种类繁多复杂。建设工程合同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所涉及的工程内容范围广、参与主体多、完成合同持续的时间长,这一特点直接导致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客观存在的必然性。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从招投标开始就存在大量的投标文件、会议纪要、招标图纸等,在进入合同履行阶段,又会存在开工令、施工令等文件;工程存在施工计划,每月都会有施工日志和记录等等。施工企业无法有效识别这些种类繁多的证据,再加上不掌握在同一主体手中,某些重要性的记录文件施工企业可能都未进行备份,都导致施工企业无力招架。
2.孙兴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预防和解决对策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9.
(二)证据保存意识薄弱
相比于发包方来说,作为承包方的施工企业在法律专业性上存在不足。建筑工程中的发包方大多为业主等,除施工企业之外,其还与多种法律主体产生关系,为了保护自身权益,规范自身行为,业主会专门聘请法律顾问,或者内部就设置有专业性极强的法务部。在进行合同签订的时候会预先审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更能够注意到证据的留存等,而施工企业却时常存在疏忽证据的问题。
第一,施工企业内部未注重证据意识培养工作。由于自身特性,施工企业的工作重心集中于为施工管理、市场开发业务质量等内容,不同部门工作内容差异性较大,协同性不足,虽然设有法律部门,但缺少联动性,在公司培训过程中忽视关于法律知识的普及。第二,项目工程负责人证据保存意识薄弱。施工企业更多的是具体施工项目部,这些项目部的实际工作地点都在施工工地,项目负责人可能来自于工地一线,具备足够的施工和管理经验,但从未接触过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所以不具备证据收集的意识。在实践中,发包方进入合同履行阶段后,更多的是与项目部进行对接,项目负责人直接接触的证据种类就会非常多,包括开工令、施工进度表、阶段性质量检验报告、施工日志和施工记录等涉及到合同履行阶段的证据几乎都留在了工地项目部,由项目负责人进行管理。由于证据繁多复杂,加之项目负责人没有证据保存的意识,一方面导致很多书面证据未被收集,另一方面导致已有的证据被不合理管理,最后导致大量证据文件的缺失。第三,具体办事人员证据保存意识薄弱。与项目负责人相比,具体办事人员的人员素质就更加具有多样性,甚至很多是因为施工需要而临时招聘的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在进行不同事项的对接时,会将任务指派给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办理,也就是说,每一个具体办事人员手里都会拿到对公司来说也许非常重要的证据文件,由于不具备证据收集意识,这些证据很难进行合理保存,甚至在办理业务时根本未向对方索要相关文件。
(三)缺乏证据保存的有效方式
建设施工工程持续时间长,牵涉主体多,在这个过程中会形成大量的文件内容,种类数量繁多,施工企业并没有形成合理有效的收集方式,导致最后在诉讼时出现举证困难的情况。
第一,项目竣工与起诉之间存在时间差。项目的竣工证明施工的完成,项目部和施工人员可以退场,但是此项目却时刻经受着检验,可能在竣工后的几个月或者数年之后才发生法律问题。项目部在完成一个项目之后很快就会进行下一个不同项目的施工,在这个时间段内,为了工作的简便,前一个项目的诸多文件可能已经丢失或被清理。第二,证据未被统一收集和保存。从建筑工程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不同的阶段会有不同的部门进行参与。有关招投标和合同形成的文件掌握在公司业务部门手中,而合同具体履行阶段的证据掌握在具体的施工项目部中,合同结算的单据可能掌握在公司财务部门手中,因此,一个施工工程的证据在公司业务部门之间就已被分散。再具体到不同部门的内部分工中,所关涉的文件就会更加分散。比如在施工项目部中,施工日志和施工记录可能保存在项目部办公室内、工地现场数字化监控记录掌握在监控室内,具体交接事项的流转单可能掌握在具体办事人员手中。在整个过程中,证据保存过于分散,极其容易出现证据的遗失,公司没有明文规定证据收集的制度,使每一个接触证据的部门或人员不知道将证据保存在何处。第三,某些重要证据未被留存记录。某些证据可能被分散放置在各个角落,但也有很多关键性的证据根本未进行收集。比如工程进度是分段进行的,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注意保留前段工程的证据,等后续工程覆盖之后,就无法进行前段工程内容的证据提取。第四,具体办事人员流动性大。通过上文分析,项目具体办事人员可能都是临时招聘的员工,不属于公司正式编制,不会对整个项目流程进行了解,也可能在项目进行到一半时就先行离开,这就导致他们手中留存的单据未能完全进行交接,增加了证据遗失的风险。
(四)地位不平等
在施工合同中,发包方相当于合同中的“甲方”,承包方为“乙方”,由于工程是由发包方发起的,而实际操作人是承包方,这就可能导致在施工过程承包方可能与发包方有所偏差。在实践中,多数发包方占据资金、资源和专业性上的优势,在地位上会高于承包方,而承包方往往会根据发包方的要求来进行工程的更改,这种地位上的不对等导致承包方在收集证据上更加困难,可能连本属于自己保存的证据事项也未在自己手中。
虽然现在是卖方市场,施工企业在将工程进行分包时往往占据主动地位,但是也会出现地位不平等的情形。比如某具体施工队与施工企业常年合作,具有极好的声誉,那么施工企业就会为将工程分包给该施工队而给予一定“优待”,在合同签订上不严格,或者在具体施工过程中疏于履行自己的监督义务,导致后续大量有效证据的缺失。
三、施工企业参与纠纷时在证据收集上的注意事项
(一)提高证据收集意识
要想提高证据收集能力,施工企业首先要做的就是提高证据收集的意识。首先,在对外签订合同过程中,不能因为方便流程或者保证良好合作关系,就将重要条款进行口头约定,所有的重要内容都必须形成书面文件或者其他合法证据形式。第二,施工企业应提高项目业务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对于施工全过程中所有的重要文件予以保存,同时加强对业务负责人的关于证据方面的法律专题培训。第三,施工企业应加强法律业务人员的配备,整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让各业务部门以及项目主要负责人进行学习,以提高施工企业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搜集能力。
(二)注重有效收集证据的方式
提高证据收集意识是在思想上加强施工企业对证据的重视程度,但是也需要在收集方式上提供更多有效途径。第一,原件和复印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不同程度的证明力,如果有机会对原件予以保存的话,一定要优先保存原件。对于无法留存的文件原价也必须留存复印件并详细记录原件去向。第二,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中会有多个主体与相关人员进行对接,这中间很有可能因为交接问题而未收集到证据。所以应该在重要业务部门设置专门的交接联络人、资料管理人员,将在各个过程中从当事人手中或者自己获取的证据进行分类保存,并利用拍照的方式形成电子备份,储存在公司内网中,利用大数据进行整理统计,方便后续调取。第三,公司建立更加完善的证据管理方式。比如应该建立具体项目的收发文记录,根据不同往来对象,将各种签收单据、会议纪要分类成册,载明具体的发文名称、收发人姓名和具体收发日期。第四,对于重要的文件设置双签收制度和备份制度。对于涉及的各种联系单、索赔单、来往信函,应要求相关单位在发文记录上签字,同时在现场进行核查之后对原件进行复印,分类保存,以防止丢失。第五,建筑工程容易出现纠纷的阶段为验收和结算阶段,3所以此阶段的证据留存也非常重要,可以在进行验收和结算之前专门召开总结会议,根据行业经验判定目前证据的掌握情况,以便之后进行补充。
(三)对重要证据进行公证
在工程建设领域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能有效预防施工合同纠纷、减少诉讼、及时化解矛盾、保障施工合同正常履行。4在建筑施工合同中,如果施工企业提前对关键证据进行了公证,就能够保证证据的效力,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比如发包方因为各种原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工程不能进行,这种情况对双方都是损失,那么可以申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然后进行进一步的协商,这样双方就有充裕的时间来进行进一步协商,有效的避免了损失的扩大。
四、结语
施工企业之所以多次出现在诉讼中无法出具有效证据而导致败诉的问题,与施工企业法律意识弱、缺乏有效证据保存方式有关。为践行企业责任,助力国家发展,施工企业应当提高公司专业程度,对证据收集能力进行优化,同时合理利用我国公证制度,有效保护自身权益,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3.叶淦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举证技巧[J].法制与社会,2018(08):102-103.
4.黄富强.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 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常履行[J].赤子(上中旬),2014(11):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