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与评审办法
时间:2021-09-23 | 来源:[互联网]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章程,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交企协”)依法在全国交通运输企业中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为保障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平和公正,中交企协制定全国交通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与评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中交企协依企业自愿申报,对申报单位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法律法规和诚信经营情况进行评价,对企业申报期内的信用等级进行认定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中交企协成立由业内外专家组成的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管委”),信管委在协会统一领导下,负责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下设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管办”),负责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信管委由下列人员组成:(一)主任1名;(二)副主任2名;(三)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 信管委的工作职责:
“信管委”是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负责审议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机构,主要负责行业企业信用评级报告的审议和等级的确定等工作,同时监督信管办的行为规范。对于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有最终决定权,并指导、监督企业信用评价的全过程;信管委评审会议坚持独立工作原则,不受任何机关、个人等组织的干预。
主要负责:
(1)制定修改行业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
(2)审议信管办提交的复审事项,并决定行业企业最终的等级;
(3)对于已经授予等级的企业,经信管办查实不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有降低和撤销等级的权力;
(4)监督信管办的工作合规性。
第六条 信管办的工作职责:
信管办是信用评价工作的执行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制,对协会领导机构和信管委负责,系协会职能部门,办公经费从信用评价管理费用列支。信管办设在中交企协法律工作委员会,信管办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信管办主任领导办公室日常工作。
主要负责:
(1)拟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管理文件、行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等文件,报协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2)信用评价工作的推广和宣传;
(3)关于信用评价工作的情况向主管机构汇报;
(4)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查;
(5)对企业实地访谈的安排;
(6)召集信管委专家评审会议;
(7)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授牌仪式的组织和举办;
(8)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和发布;
(9)对参评企业的跟踪和监督,有效期内的年度审核;
(10)建设和管理行业信用信息;
(11)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协会评价机构严格保护评价过程中所涉及评价对象的商业秘密,采用信管委批准的统一评价规则、标准,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价,并出具企业信用评价报告。
第八条 信用评价的推广应用
1、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和推介。
2、信用等级可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作为企业形象宣传、媒体、产品销售、工程投标、产品铭牌、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方面的标识。
3、信用等级可作为企业贷款、政府资助、税收优惠等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信用等级收费标准及支出方向根据协会章程,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在行业信用评级工作中,坚决执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按照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对社会团体收费管理的规定,不向企业乱收费。对于自愿申请行业信用评级的企业,收费标准为初评 RMB15,000 元/家企业,续评RMB8000 元/家企业,有效期内年度复审不收费,这个收费主要将用于如下支出:
1、专家评审费
2、评审结果公示费
3、认证证牌工本费
4、评审办公费
5、现场核查交通费、住宿费、餐费;
6、有效期内二次年审费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评价对象:交通建设施工企业、交通产品生产企业、港口运营企业、物流快递和运输服务企业、交通新业态企业。
第十一条 申报参加企业信用评价的条件为:
1.在中国境内成立满 3 年的交通运输企业;
2.近三年持续经营,且最近 1 个会计年度不亏损;
3.近三年合法合规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第十二条 申报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交通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
(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信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交通运输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单位,可直接进入 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官网http://www.zgjtqx.org.cn/首页“分支机构”专栏,点击“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专栏,即可进入交通运输企业信用页面,下载并填写《交通运输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表》,加盖公章后传真至信管办,同时将电子版发至 E-mail:cacemlaw@sina.com。(申请单位亦可直接电话联系信管办:010-62110858)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的信息获取来源和途径
(1)信用评级的信息大部分来自受评企业主动提交的申报材料;
(2)部分来源于协会长期以来对企业的市场跟踪调查和多年的会员资料备案;
(3)此外,则是通过第三方机构的侧面核实,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统计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司法机构及其他官方非官方机构获得的数据,以及实地考察,对申请评级单位的上下游关联单位的侧面访谈等。
第十五条 信管办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信管办将审核结果提交给协会专家评价机构进行等级评价。信管办负责核实材料的完整性,必要时信管办可要求企业提交额外补充材料。
第十七条 协会专家评价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15天内,向信管办提交初步评价结果及初步评价报告,必要时,信管办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访谈。
第十八条 信管办初步核查企业信用评级报告,对存在异议的信用评价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协会专家评价机构修改,并再次复核。
第十九条专家评审组根据信管办提交的补充材料或建议建议,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评议,并确定最终评价结果,并报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评价的结果在协会相关媒体渠道上初步公示, 评价结果将在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网站(http://www.zgjtqx.org.cn/)及行业主流媒体发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会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认真对待和核实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参加我协会信用评价工作的企业,经过信用评价获得信用等级后,须自觉接受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必须是首次参加行业信用评价,且在其他行业组织没有报名参加;本协会对已参与其他行业组织评价的企业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在申报过程中或取得信用评价等级证明后,如发现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示。在申报过程中或取得信用等级证明后,企业发现所报数据有误的,信管委重新评价。
第二十六条 获评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失信行为时,信管办将及时组织信管委召开会议对其进行信用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做出降级、取消资格、公开曝光等失信处罚决定。重大失信行为包括:
(1)因严重经营问题受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
(2)工程、产品或服务质量发生重大问题,或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3)经调查了解,或第三方仲裁,或法院裁决,确认授信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并足以影响企业的信用等级;
(4)信用程度严重下降,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经告知 10 个工作日内不做任何解释和处理,信管委提出书面警告仍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5)信管委认为的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第二十七条 评价结果的公示期限为 15 天。若会员或社会公众在公示期内有异议,可以向信管办提出异议申请,如异议理由成立,则对该企业进行复评。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将确定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八条 协会将最终评价结果在协会信息库备案,协会向参评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以及国家认可的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坚持为企业服务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第六章 信息保密承诺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管理部门要求对企业工商注册基本信息和评价结果进行披露,以便公众查询,为参评企业扩大宣传。
第三十一条 在整个评价过程中,直接参与人员根据评价需要有权知晓企业各种信用信息,获得的信息仅用于此次评价目的。
第三十二条 除了上述两项以外,其他涉及包括评价报告在内的企业秘密信息的披露和转让,都必须取得权益人授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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